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債權人 陳佳政 上列債權人陳佳政聲請對債務人 陳美樺洪仕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美樺、 洪仕漢發 給支付命令,惟查就同一債權業經臺中地方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有該院94年度促字26974號支付命令可稽,是其重複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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