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12號原告 王艾平 (即 馬中南 之承受訴訟人)
馬珩 (即馬中南之承受訴訟人)
馬珊 (即馬中南之承受訴訟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珣 (即馬中南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李睿霖
傅劍清
李朕寶
葉千緯 張棉綿 溫竣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