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奕學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奕學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奕學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奕學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6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附表編號9所示毒品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欄、案號欄、判決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1號」、「100年8月31日」;附表編號12所示竊盜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欄、案號欄、判決日期欄應分別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31號」、「100年10月20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