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底、同年11月30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連續轉讓第2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3年10月21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2242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127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