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43號上訴人 張志豪
張政威 陳月嬌 被上訴人 洪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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