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0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新竹共榮信用組合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現在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復未據繳納裁判費或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俾本院據以核定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現在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g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