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益如 被上訴人即原告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郁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7萬8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661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