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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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保險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昶億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珠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萬5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正上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美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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