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40號原告 黃俊傑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澤瀚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失業給付損害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990元,詳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此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惟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合計105,402元(含特休未休工資於本件起訴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原告原應繳納之裁判費金額僅為1,110元,故原告第一審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11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易融附表:(新臺幣/元)編號原告請求項目金額起訴前利息一審裁判費一審應暫收費用1工資10,3501,0003332預告工資35,4113特休未休工資15,0211894提繳勞工退休金28,0195失業給付損害16,41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