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0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