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7號原告 劉惠珠 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