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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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EWPOHHUI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緝字第19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圖樣之童裝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HEWPOHHUI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926、19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童裝1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審定號第01302925號商標權之仿冒「BURBERRY」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追訴權時效完成,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926、19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署112年度偵緝字第1926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又扣案印有「BURBERRY」之童裝1件,經鑑定後認係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在案且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之「BURBERRY」商標圖樣之仿冒品,有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委任狀、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99年11月4日出具之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保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購得證物採證照片附卷可稽(見99偵15688卷第7至8、9、11、22頁)。是上開物品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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