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0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55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丙○○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甲○○之妻乙○○於民國95年
8月21日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楊筑婷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