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更正身分證統一編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上訴人甲○○
197(現在台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九七號甲○○殺人案件,當事人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按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依聲請或本職權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著有解釋。本件上訴人身分證字號顯係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林秀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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