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 吳信雄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上訴人 陳美美 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2年7月29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關於刑事案件被告陳美美偽造文書(原審判決無罪,上訴後經本院改判有罪)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刑事案件被告陳美美被訴背信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刑事部分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其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已另行以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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