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018號債權人 莊素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芳瑞 律師即 劉英龍 即泰吉興企業行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許芳瑞律師為劉英龍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文件。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