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仁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仁邦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鐘仁邦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紙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受刑人鐘仁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訴)機關├─┬─────┬─────┼─┬─────┬─────┤││││││年度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判決確定日│備註│││││││院│││院││期││├─┼──┼────┼──────┼────┼─┼─────┼─────┼─┼─────┼─────┼────────┤││公共│有期徒刑│103.10.29│彰化地檢│彰│104年度審│104.06.15│彰│104年度審│104.07.07│彰化地檢104年度││1│危險│1年2月││104年度│化│交訴字第21││化│交訴字第21││執字第4051號(10││││││偵字第70│地│號││地│號││6年度執緝字第10││││││0號│院│││院│││5號)││││││││││││││├─┼──┼────┼──────┼────┼─┼─────┼─────┼─┼─────┼─────┼────────┤││非駕│有期徒刑│103.10.29│彰化地檢│彰│104年度審│104.06.15│彰│104年度審│104.07.07│彰化地檢104年度││2│駛業│3月││104年度│化│交訴字第21││化│交訴字第21││執字第4052號(10│││務過│││偵字第70│地│號││地│號││6年度執緝字第10│││失傷│││0號│院│││院│││6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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