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3號

原告 蔣惟綱

被告環境保護局局長 陳宏益

臺中市政府市長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07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51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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