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字第3號
原告 蔣惟綱
被告環境保護局局長 陳宏益
臺中市政府市長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307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9,51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