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移調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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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移調字第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繳稅款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審移調字第9號返還代繳稅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林紀元書記官蔡靜雯調解委員許再定律師朗讀案由。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甲○○到相對人乙○○到調解委員許再定律師到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乙○○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願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參佰捌拾參萬元整之同時,聲請人應將坐落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五百九十巷四十八號透天厝交付與相對人。
二、給付方法:雙方必須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於高雄縣鳳山市○○路五百九十巷四十八號交付。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二庭
書記官蔡靜雯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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