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興祥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興祥因與告訴人 陳啟清 前有刑事糾紛,竟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3日18時3分許,前往告訴人陳啟清所經營位於新竹縣○○鎮○○路○○○巷I棟8號3樓之和撒那旅行社前,持放置門旁之木椅砸毀旅行社大門玻璃,致玻璃破碎毀損不堪使用後,隨即自樓梯下樓離去,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陳啟清,因認被告劉興祥涉有刑法第354條普通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陳啟清告訴被告劉興祥毀損他人物品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劉興祥已與告訴人陳啟清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陳啟清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8年度竹調字第244號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561號本院卷第163頁至第167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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