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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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583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LINCHAITANANON(中文譯名:他那能)選任辯護人 陳佳俊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LINCHAITANANON(他那能)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6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LINCHAITANANON(他那能)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8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年6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8年6月1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卓進仕法官張道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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