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94年8月1日零時20分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巷○○弄○號前,查獲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楊家和持有之違禁物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9公克)。甲○○施用毒品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扣案物品1包(含袋重0.9公克),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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