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7號原告 羅敏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弘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坤弘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8,9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蔡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