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吉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吉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吉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於民國103年
2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7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04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3年2月16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為108年12月29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80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801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家郁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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