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498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盛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盛雄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一樓。
理由
一、被告蔡盛雄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804號),嗣因緝獲而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9月25日裁定准予羈押,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經通緝到案,復於本院訊問中自承居無定所(審易字卷第47頁),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固有羈押之原因;然本院就被告所涉竊盜案件,業於104年9月30日審理中宣示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10月14日宣判,如命被告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路○○○巷○○弄○○號1樓,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1樓。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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