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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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趙俊妃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告 黃湘芸 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105年度易字第12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湘芸被訴強制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