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221號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取得票據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萱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8221號債權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取得票據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