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 司家 他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他字第151號聲請人 陳萬里 相對人 陳黃秀玉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即聲請人陳萬里與相對人陳黃秀玉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聲請,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萬里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叁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及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訴訟救助聲請人陳萬里向本院對相對人陳黃秀玉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64號),經聲請本院准予訴訟救助(107年度家救字第127號),惟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聲請,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查本件經調卷審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應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得聲請退還之裁判費3分之2後,聲請人仍應向本院繳納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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