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53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選任辯護人張雯峰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甲○○等人詐欺等案件,聲請解除扣押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乙○○於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扣押處分應予解除。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5729號詐欺一案,被懷疑涉嫌協助收取詐騙款部分,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8月間(96年8月
21日),對聲請人在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之存款為扣押處分,聲請人自認與詐欺集團無關聯性,為此懇請准予解除扣押處分等語。
二、經查,本件甲○○等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人並未經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而遭起訴,又依本件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檢察官並未援引聲請人在陽信商業銀行嘉義分行之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資料作為證據,亦未曾說明聲請人之上開帳戶內之存款為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故聲請人上開帳戶顯與本件犯罪無涉自無續為扣押處分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勝利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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