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公然侮辱人,乙○○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甲○○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有關「雙方並以『幹你娘臭雞歪」』等不雅言語互罵」之記載,應更正為「甲○○、乙○○分別以『幹你娘臭雞歪』、『幹』等粗鄙言語辱罵對方」,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則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二人僅因細故即以粗鄙言詞公然侮辱對方,藉以發洩個人不滿情緒,顯然不知尊重他人之人格尊嚴,兼衡渠二人之素行、智識程度、辱罵之言詞內容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