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6號上訴人即原告益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慶麟 (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劉書妏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代表人 劉傳名 (署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8月15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許麗華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