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15號原告 馮祖芳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阿城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全部(含全體共有人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他項權利部)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原告及被告(即前項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被繼承人 陳兩平 (生前籍設台北市○○區○○里○○街○○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完整姓名、正確住居所之民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書狀電子檔請一併傳送到院)
五、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最新地籍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