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90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威德 (原名 劉興煥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聲請受命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法官何宇宸就一○四年度選訴字第五號被告劉威德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之審理,應予迴避。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一所示。
二、按推事(法官)於該管案件,有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或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推事(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推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6款、第7款、第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安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著有79年臺抗字第318號判例可資參照,是如有客觀原因,足令一般通常之人對承辦法官能否本於公平、空白之心證參與審判,產生懷疑者,即構成前開所稱足認法官就該案執行職務有偏頗虞慮之要件。
三、經查:
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聲請人劉威德(原名劉興煥)與劉興枋、鄧進郎等人共同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嫌案件,前以103年度選偵字第25號、103年度偵字第25424號等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據本院以
104年度選訴字第5號案件受理在案(下稱系爭案件),而本院何宇宸法官則係擔任系爭案件之受命法官,此情業據本院調閱系爭案件卷宗,核閱無訛,首堪認定。又聲請人於系爭案件中迭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羈押訊問暨準備程序時,均否認其有何起訴書所載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犯行;另與聲請人同為系爭案件之同案被告劉興枋、鄧進郎前於調查局詢問、檢察官訊問暨本院羈押訊問時,亦均陳稱聲請人並未參與任何投票行賄之行為等節,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揭起訴書、鄧進郎、劉興枋之調查局詢問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暨本院訊問筆錄等在卷可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案件之審理卷宗,核閱無訛,亦堪認定。
㈡再系爭案件之受命法官何宇宸法官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就與聲請人為同案被告劉興枋行準備程序,經勘驗該次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數位檔案,所勘驗之內容詳如附件二所示。而依前開勘驗之內容,可知被告劉興枋於該次準備程序時初係表示,其就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二、四、五等涉嫌投票行賄部份,其均坦承犯行,然其就前揭犯行均屬個人之行為,而與聲請人全然無涉,故就該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與聲請人係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節,並無此事。就此,何宇宸法官旋即向劉興枋表示,同案被告鄧進郎業已交代錢之來源等語,經劉興枋當庭表示因其遭法院禁止接見、通信,故其就此節不清楚後,何宇宸法官即提示鄧進郎於準備程序時,其有表示行賄之款項係聲請人所提供之準備程序筆錄予劉興枋辨識,何宇宸法官嗣並詢問劉興枋就此部分有何意見,劉興枋仍表示其就鄧進郎所述並不知情後,何宇宸法官即為「我說實在的,我覺得你是老人家了,身體也不好我是想讓你出去啦,是劉威德,檢察官是聲請傳劉威德,啊你在這裡講的話可以跟你講檢察官一定會再對你的部分再聲請傳,你想這有可能嗎?」、「你講的這種程序有問題啊,懂意思嗎?怎麼變是在車上咧?他車上已經有10萬塊了,沒有人,為什麼人沒有確定之下劉威德會給他10萬塊嗎?怎麼可能在這到目的地。」等語後,經劉興枋表示其不知鄧進郎帶多少錢等語後,何宇宸法官又稱「那不然你的部分我們再繼續審理好了,我本來是想說今天把你問完之後,可能就讓你那個什麼,也讓你看鄧進郎講了哪些話了。所以我看你的意思好像就是一定要到鄧進郎說得更明確一點之後,你才有可能講實話就是了,你這個流,這個流程在車上能確定說為什麼啊,有幾票,啊為什麼兩個人要坐在車上,你們兩個人有什麼關係嗎?莫名其妙坐在車上,你不是跟他不熟,為什麼他坐你的車上,要往 胡來爐 方向前進,你們兩個為什麼忽然莫名其妙往胡來爐那邊出發?為什麼?你講這流程就是有問題嘛知道嗎?」等語,經劉興枋再次陳稱,其不知聲請人與鄧進郎之間係怎麼講之語後,何宇宸法官即稱「你聽不懂我的話我要放人都很難你知道嗎,你這種回答的話我們3個人去評議說要放你都很困難,懂意思嗎?這怎麼放人? 劉興玖 和那什麼 劉新森 ,算他們運氣好,沒有跟鄧進郎扯上邊,你比較倒楣你跟他扯上邊,所以先把你那個什麼,把你問,先把你叫過來看你有沒有機會放,講這樣子還是在那邊掩飾,還聽不懂我的話。」、「然後假如你要維護劉威德很難啦,我可以跟你講,不容易啦,你顧好你自己比較重要啦,不只鄧進郎啦, 陳國基 啦、 江町岱 啦、 歐蘭香 啦,還有那些 劉氏 宗族的人啦,維護他們沒那麼容易了啦,懂意思嗎?我覺得你們這些兄弟本來就是幫他而已,押也押夠了,押了六、七個月了,檢察官有聲請劉威德作證人,對啊,我們定8月4號繼續審理啊,我看你的部分可能8月4號也繼續審理,我們的做法就是問完之後才有機會放人,懂意思嗎?才不會出去串證,啊劉興玖跟那個什麼劉新森就是因為他們沒有那個什麼跟鄧進郎沒有關係,所以我們才放他走的,可是你很不幸,你跟鄧進郎一起去找胡來爐,胡來爐講的就是,這個就是劉威德金主來支持劉威德的,錢拿出來了,可是他根本不是金主,他根本,他不是他不叫 蔡董 ,他叫蔡頭,有機會你叫律師拿給你看。」、「這些全部都是你們演出來的,懂意思嗎?就是在保護劉威德的,鄧進郎都講這麼明了,你想鄧進郎會,那什麼啊劉威德還會那麼無辜嗎?他很難逃過去啦,所以我要跟你講的是你們顧好自己比較重要啦,這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沒有前科,有酌減機會,就有緩刑機會,沒有酌減就三年起跳,那你既然跟鄧進郎扯上關係了,為什麼我們不放你,就是因為你跟鄧進郎去胡來爐那邊講的那些話,啊鄧進郎講的又跟你不一樣,那檢察官一定會把你傳過來,把鄧進來傳過來作證,證明你講的就是謊話,懂意思嗎?還聽不懂我的話,給你機會你把他聽懂。」。而劉興枋聽聞後即稱「我以為鄧進郎有問劉威德說那個有幾票。」乙語後,何宇宸法官即再訊問劉興枋「所以你願不願意講,你假如願意講,那我就好好幫你作完筆錄,懂意思嗎?」,經劉興枋表示其願意後,何宇宸法官並表示「莫名其妙我假如給你10萬塊你會怕怕的,你也會怕怕的吧?你又不相信我,又不認識我,啊胡來爐也不認識鄧進郎,沒有因為你和劉威德的話,他敢收嗎?沒有劉他跟劉威德講的是
100票,莫名其妙會有人拿個10萬塊嗎?那麼那麼有默契,都這些都一定都套好的嘛,啊鄧進郎都講的那麼明白了,你還是覺得你要。」、「你還願意,你還不願意供出實情,供出實情,你好好想一想,你要繼續再調查下去,還是講出來?」,之後劉興枋即稱「對不起法官對不起。」乙語,何宇宸法官遂向劉興枋表示「我跟你講你不用對不起我,我可以跟你講你老人家我真的是想要放你而已啦,劉興玖跟劉新森也是有很多問題,可是我覺得,你們是兄弟而已啦,重點不在你們啦,所以我他們雖然有很多東西我也覺得應該繼續押,可是我也覺得啦,兄弟本來有時後也是難為,所以還是放人了啦,你看我那裁定,他們講的還是有很多出入誒,可我沒有去調查,我也是讓他們放走了啊,所以我給你機會你應該是把握機會吧,你怎麼會,你怎麼會,證據這麼多了,你講的又是跟常理不合,檢察官一定會再調查下去的嘛,所以你願意講了喔?」,之後劉興枋即稱,其與聲請人、鄧進郎係有討論,但關於聲請人將款項交予鄧進郎部分,其確實沒有看到,但聲請人係有要其與鄧進郎前去胡來爐家中等語後,何宇宸法官即表示,關於劉興枋聲請部分這幾天會裁定,劉興枋並當庭表示其身體不好,請同情老人家,早一點給其交保出去等語後,何宇宸法官即稱,其明天就會裁了等語。
㈢此外,聲請人之同案被告鄧進郎前於104年1月6日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因認鄧進郎就涉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復有勾串共犯之虞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性,而於104年1月6日就鄧進郎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於104年3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鄧進郎予以具保停止羈押,並經本院於104年3月4日以
104年度偵聲字第93號裁定,准予鄧進郎於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予以具保停止羈押,鄧進郎並於該日出具保證金10萬元擔保後出所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聲羈字第5號、104年度偵聲字第93號卷宗,核閱無訛。
再系爭案件之受命法官何宇宸法官於104年4月17日就與聲請人為同案被告之鄧進郎行準備程序時,鄧進郎表示其就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三、五、七之投票行賄部份,其均坦承犯行,然就起訴書上所指稱,其係與聲請人共同犯之乙節,其予以否認,惟因該次鄧進郎之選任辯護人表示,因有部分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尚未閱卷,故相關之證據能力暨本案所欲調查之證據,請待其閱卷後再行表示。嗣於104年7月13日何宇宸法官就聲請人同案被告鄧進郎再次進行準備程序時,經本院勘驗該準備期日之法庭錄音數位檔案,其勘驗結果如附件三所示。而徵之上開勘驗筆錄,可知鄧進郎於該次準備程序時,何宇宸法官先行訊問鄧進郎,關於其行賄之款項來源為何,經鄧進郎表示係以其父親所遺留之現金及所收奠儀,用以支付相關付父親喪葬費用之款項後,所餘之剩款,斯時鄧進郎就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三、五、七部分之投票行賄部分,其予以坦承,惟就起訴書所載其係經由聲請人所指示之部分則予以否認。嗣經鄧進郎、辯護人及檢察官就鄧進郎所涉之犯行,就審判期日所欲調查之證據表示意見後,何宇宸法官旋即詢問鄧進郎就是否羈押乙事有何意見,經鄧進郎表示不要羈押後乙語,何宇宸法官即訊問鄧進郎「你要去幫劉威德,你除了跟劉威德講之外還有跟誰講?」,經鄧進郎覆稱沒有等語後,何宇宸法官即又稱「我說你有跟誰講啦?為什麼所有的人都說你是金主你憑什麼身分當金主啊?一個月五、六十萬,那我身上幾百萬他不是把我封為什麼皇上了,你跟誰講,為什麼大家稱你金主?」等語後,即以「鄧進郎雖坦承三、五、七的犯罪事實,惟矢口否認犯罪事實六的部分,且就與起訴書所載之人是否具有共犯關係一概否認,辯稱均為其個人行為,是要報答劉威德幫助其弟解決賭債的事情,但是被告就其金錢來源以及為何他人會稱其為金主、蔡董等,不符其身分地位之稱呼,蔡董,不符其身分地位之稱呼,未予否認,足認其與他被告具有一定的聯繫,且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供之金錢來源反覆不一,有勾串證人之虞」為由,當庭就鄧進郎諭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經鄧進郎表示是否可以給予機會後,何宇宸法官即稱「我幫你查完你那些金錢之後,我就會考慮讓你出去了,我看你是講真的還假的,或者你假如想要要好好講的話,你就跟你的律師講。」,鄧進郎聽聞後即表示其要與辯護人討論,嗣鄧進郎之辯護人當庭討論後,鄧進郎之辯護人表示,鄧進郎有意見要表示後,何宇宸法官又稱「簡單,很簡單我可以跟你講,你沒有前科,你只能拼酌減,你這種的供述你想要酌減嗎?聽不懂喔?叫辯護人好好去跟你討論好了。」,而鄧進郎之辯護人即向鄧進郎表示「法官的意思是說你講出實話啦,那譬如說現在檢察官認為說是劉威德指使你的,啊你把他講出來,可以減輕你的刑度,他現在就是要押你啊,啊你現在有什麼話要補充的,有沒有其他要補充的,關於法官問你的事情你要補充的,你現在跟法官講。」等語後,何宇宸法官復稱「很簡單就錢怎麼來的就是這樣交代之後,我就不用去查了,我現在就是要查錢,你剛剛講的那些難道我就全部相信嗎?我一定會叫那個什麼去查的啊,好,那個,我不會把你押太久啦,查完之後我就把你放出來了,啊你羈押通知誰?」等語後,鄧進郎即表示,不要羈押啦等語後,何宇宸法官再稱「老實講啦你應該是從偵查一直羈押到現在,跟江町岱還慘啦,你運氣好,那檢察官沒有注意到把你放走了,懂嗎?江町岱全部都講出來了誒,你沒有辦法你沒有什麼錢你居然是當成金主到外面發錢,你講這些我可以不用查嗎?我們會馬上叫警察去那什麼,去訪問你那些兄弟姊妹啦,訪問完之後啊,會再把你提出來然後再確認內容啦,這樣瞭解嗎?」,鄧進郎聽聞後即稱,其要與辯護人討論,經鄧進郎與辯護人討論後,鄧進郎即表示其承認,何宇宸法官聽聞後,旋即詢問鄧進郎「錢怎麼來的?你假如那個什麼講出來之後就對你有幫助,錢誰給你的?」,鄧進郎即稱係聲請人(即劉威德)後,何宇宸法官即稱「劉威德嘛」,何宇宸法官並詢問鄧進郎,錢係在何處交付的,經鄧進郎告知係在總部交付後,何宇宸法官嗣並詢問鄧進郎相關聲請人交付款項之次數、對象為何後,其旋即又以「經詢問被告後,被告雖供承金錢來源是來自於劉威德而非其自己、父親所留或 香奠儀 的錢,但是本件仍有查訪之必要,而具有羈押之原因,但查其兄弟姊妹之事,並無羈押必要,爰令被告不得與其兄弟姊妹在在警員訪查前,與其兄弟姐妹接觸」為由,當庭諭知不予羈押,嗣經鄧進郎表示,是否可以不要因其之行為,而去打擾到其兄弟姐妹等語後,何宇宸法官又稱「這個很簡單就本來就是你們,本來就是一個那個幫忙的人,你們就老實講一講,啊有酌減就酌減,就判一判,搞不好就可以緩刑,你們在爭什麼?你覺得劉威德他這次可以安然脫身,然後出來再幫你們嗎?可能嗎?這證據,證據不利他很多誒,江町岱,你是檢察官沒有注意到放你出來,所以這讓檢察官有點後悔,因為你才是那個什麼涉案情節比江町岱還重的人。」等語。
㈣而審酌系爭案件之受命法官何宇宸法官,於系爭案件於案件仍在準備程序之中,尚未進行相關審理調查證據之程序,且於聲請人自始否認涉犯有檢察官所指之投票行賄,復於聲請人同案被告劉興枋於104年7月20日準備程序時表示,其雖認罪,然否認有與聲請人共同犯罪之情形下,何宇宸法官於該次準備程序訊問劉興枋,即以「沒有確定之下,劉威德會給他10萬元嗎?」,客觀似有預斷之前提事實而訊問劉興枋;復於該次準備程序時尚對劉興枋表示「假如你要維護劉威德很難啦」、「這些全部都是你們演出來的,就是在保護劉威德…那什麼劉威德還會那麼無辜嗎?他很難逃過去,所以我要講的是顧好自己比較重要啦」、「沒有…他跟劉威德講的100票,莫名其妙會有人拿個10萬塊嗎?那麼有默契,這些一定都套好的嘛」等似指聲請人係有參與檢察官所指之投票行賄行為;加以,何宇宸法官於前揭準備程序時,劉興枋表示除起訴書所載之聲請人有共同參與部分之外,其均坦承犯行之情形下,何宇宸法官並向劉興枋表示「你這種回答的話…放你都很困難…先把你叫過來看你有沒有機會放,講這樣還是在那邊掩飾」,且嗣於劉興枋表示對不起後,何宇宸法官並稱「我可以跟你講你老人家我真的想放你而已…,你們是兄弟而已,重點不在你們啦…所以我給你機會應該係要把握機會吧…,證據這麼多,你講的又跟常理不合…,所以你願意講了喔?」,更於劉興枋陳稱聲請人係有參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投票行賄等行為後,何宇宸法官即表示,其就劉興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會盡快裁定,且參照卷附之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51號、第1855號、第2734號裁定所示,亦係於104年7月22日即准許劉興枋出具50萬元後予以停止羈押。另何宇宸法官於104年7月13日就聲請人同案被告鄧進郎行準備程序之時,於鄧進郎表示其就起訴書所載之投票行賄部分雖予以坦認,然陳稱聲請人並未參與之情。何宇宸法官於訊問鄧進郎其行賄之資金來源後為何,旋即請鄧進郎及其辯護人就羈押乙節表示意見,嗣並當庭諭知羈押,並向鄧進郎表示「我幫你查完你那些金錢之後,我就會考慮讓你出去了,我看你是講真的還假的,或者你假如想要要好好講的話,你就跟你的律師講。」之話語,且嗣於鄧進郎表示其資金之來源即為聲請人之後,何宇宸法官即為「劉威德嘛」乙語,且嗣即以本件雖仍有查訪確認鄧進郎資金來源之必要,而具有羈押之原因,但既係查訪鄧進郎兄弟姊妹之事,故無羈押必要而諭知不予羈押。惟參照何宇宸法官當庭諭知羈押後,旋即表明目的係要訪查鄧進郎所陳資金之來源是否核實,然嗣於鄧進郎當庭表示資金來源為聲請人所提供後,何宇宸法官表示本案仍有訪查之需要,然已無羈押之必要。何宇宸法官該等舉止,於客觀上易使他人聯想,恐何宇宸法官係認鄧進郎所言投票行賄之資金係由聲請人提供之情,係為可採;甚何宇宸法官於諭知無羈押之必要而不予羈押後,更為「這個很簡單就本來就是你們,本來就是一個那個幫忙的人,你們就老實講一講,啊有酌減就酌減,就判一判,搞不好就可以緩刑,你們在爭什麼?你覺得劉威德他這次可以安然脫身,然後出來再幫你們嗎?可能嗎?…」等話語,似已表示其認定聲請人係有起訴書所指之投票行賄等舉止。此外,據本院勘驗聲請人嗣於105年5月9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數位檔案,並製作勘驗筆錄如附件四所載,可徵聲請人之辯護人於該次準備程序時,向何宇宸法官表示,關於劉興枋於前揭準備程序時指稱不利聲請人之陳述部分,因何宇宸法官於該次準備程序時曾對其為「然後假如你要維護劉威德很難啦,我可以跟你講,不容易啦,你顧好你自己比較重要啦,不只鄧進郎啦,陳國基啦、江町岱啦、歐蘭香啦,還有那些劉氏宗族的人啦,維護他們沒那麼容易了啦,懂意思嗎?我覺得你們這些兄弟本來就是幫他而已,押也押夠了,押了六、七個月了」、「莫名其妙我假如給你10萬塊你會怕怕的,你也會怕怕的吧?你又不相信我,又不認識我,啊胡來爐也不認識鄧進郎,沒有因為你和劉威德的話,他敢收嗎?沒有劉他跟劉威德講的是100票,莫名其妙會有人拿個10萬塊嗎?那麼那麼有默契,都這些都一定都套好的嘛,啊鄧進郎都講的那麼明白了,你還是覺得你要。」、「你還願意,你還不願意供出實情,供出實情,你好好想一想,你要繼續再調查下去,還是講出來?」等曉示,而劉興枋始為不利聲請人之陳述,則劉興枋前揭不利聲請人之指訴恐係否受到該等曉示之影響所致有所疑義,故聲請勘驗該次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檔案,而何宇宸法官聽聞後,即表示「我老實講劉興枋今天還是在這邊我還是會這樣跟他講,因為我覺得他是老人家就這樣子了,我覺得他沒有必要在,為了這種做證這種東西留在裡面就這樣子,在這裡,你要不要再調一次錄音帶去回去聽,我還是這樣子講,懂我的意思嗎?」等語,更易使人認何宇宸法官之心證業已形成而無法更易。又按刑事訴訟法為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以發現實體真實,俾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為目的,為求裁判之允當,因有特殊原因足致法官執行職務有難期公平之虞時,特設迴避之規定,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8號解釋意旨自明。而前揭何宇宸法官於系爭案件就聲請人之同案被告劉興枋、鄧進郎行準備程序,尚未進行調查證據程序之際,復於聲請人、同案被告劉興枋、鄧進郎均陳稱聲請人並未參與起訴書所載之投票行賄之舉,何宇宸法官即多次表示「劉威德逃不過」、「不要再維護劉威德」、「這都是演出來的要保護劉威德」、「證據這麼充足了」諸如此等,客觀上亦已致常人認承審之受命法官業已就聲請人為有罪心證之認定之虞;甚於
105年5月9日之準備程序時,何宇宸法官並表明其就前於
104年7月20日對劉興枋之前揭話語,其還是會這樣講等語,客觀上更亦使人認何宇宸法官對聲請人不利之心證,業已無從依嗣後之證據調查而有所更易等節。堪認於客觀上已足令一般通常之人,對於何宇宸法官能否本於空白之心證參與系爭案件後續之審判,發生虞慮,為符前述刑事訴訟之目的,增進人民對於司法審判之信賴,參與系爭案件之受命法官何宇宸,自以迴避本案第一審審判程序為宜,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蔣彥威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