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甜具保人蔡家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蔡家心因受刑人張家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依受刑人之居所地傳喚到案執行(戶籍業已遷至桃園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由本人依法收受送達,惟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依具保人居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並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復經該署核發拘票,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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