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馮鈺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儷玲 、 徐秀珠 、 徐秀英 、 鄭旭宏 、 鄭卉妤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4,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