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再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24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幸蓉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林幸蓉因詐欺案件,對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雖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惟未附具本院上開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程序並不合於再審之法定程序,要屬違背法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