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湯建明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被告 王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46號公共危險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已經本院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經表明若刑事案件判決無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