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 呂佳倩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 律師
陳思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立武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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