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0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傳源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謝昀璉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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