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原告 郭文彬 被告 洪旗山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57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