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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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老人福利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南縣私立欣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代表人 黃賽琳 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代表人 賴清德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老人福利法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103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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