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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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747號聲請人 羅雅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二、請陳明何時向擔當付款人提示。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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