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62號原告 張水烜 被告 黃勝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473號業務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周泰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