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秩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彰秩字第124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9
月9日和警社字第09700162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九十七年九月四日零時五分許。
(二)地點:彰化縣○○鎮○○街○○巷○號前。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錄音譯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