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3016號債權人 洪玉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紫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洪玉珠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訂購單及發票
供應商為弘碩精密有限公司,請補正確債權人,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㈡確認債務為林紫穎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訂購單及發票
買受人為盈富機械有限公司,請補正確債務人)㈢正式之委任狀(委託人應更正為弘碩精密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