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80號

債權人屏東縣琉球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洪文良

債務人 王林鳳春

王宇誠

林龍男

一、債務人王林鳳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6,67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至114年2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3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王林鳳春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宇誠、林龍男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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