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振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79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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