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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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09號原告宏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世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3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844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慧慧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