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WIWIWIDIANINGSIH(印尼籍,中文名:林阿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WIWIWIDIANINGSIH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之刑已執行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予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04.18│109.04.15│├──────┼────────────┼────────────┤│偵查(自訴)│嘉義地檢│嘉義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9年度偵字第3469號│109年度偵字第5892號│├─┬────┼────────────┼────────────┤│最│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775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0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6.30│109.08.19│├─┼────┼────────────┼────────────┤│確│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775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068號││決├────┼────────────┼────────────┤││判決確定│109.08.05│109.09.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07號。(罰金分期繳納)│35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