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林契名律師被告乙○○
國民選任辯護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31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黎錦福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